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了解和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情况,奖优罚劣,激励上进,鼓励竞争,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的内容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测评。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分和综合教育学分成绩分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所占比例分别是80%和20%。其中综合教育学分成绩分为综合教育学分必修成绩分与综合教育学分选修成绩分两部分。用公式表示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100分)=学业成绩分×80%+综合教育学分必修成绩分×5%+综合教育学分选修成绩分×15%。
综合教育学分必修、选修成绩分根据学生每学年获得的综合教育必修学分、选修学分折算。
根据学生必修情况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综合教育学分必修等级。综合教育学分必修成绩分根据必修等级进行折算,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综合教育学分必修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综合教育学分必修成绩分 |
90 |
80 |
70 |
60 |
0 |
综合教育学分选修成绩分根据学生每学年获得的综合教育选修分值进行折算,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综合教育学分选修分值 |
6-5.0 |
4.9-4.0 |
3.9-3.0 |
2.9-2.0 |
1.9-0 |
综合教育学分选修成绩分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体育素质分包含在学业成绩分中,不再单列。
二、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2、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
三、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程序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开展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2、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
3、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及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四、其它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是各学院进行评优的主要依据,各学院一定要严肃对待,在测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该学院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2、学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生各项日常工作的纪录和考核,以保证年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严禁出现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追究所有有关人员的责任。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