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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4-09

德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娱乐、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检验、展示学生综合素质高低、高校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优化育人环境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生活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不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校外住宿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证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单、办理退宿手续后二日内离开宿舍。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对拒绝管理人员检查、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无理取闹者,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若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否则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严禁夜出晚归、夜不归宿。确有特殊原因晚归学生须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舍,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又无理取闹与管理人员纠缠或发生争执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月累计2次受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须经本人申请、系出具证明、系有关负责人签字,经公寓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住宿期间须听从有关部门管理及安排。否则,不准在公寓住宿,有关责任自负。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门卫、值班人员随时检查出入公寓人员的有效证件,非本楼住宿学生不准进入学生宿舍(外来探亲、来访人员履行有关手续)。不配合或无理取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私接、私拉电线,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违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对落实不到责任人的宿舍以全体成员违纪处理。造成后果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全体宿舍成员承担),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严禁焚烧任何物品、燃放爆竹、点蜡烛等,违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落实不到责任人的宿舍以全体成员违纪处理。造成后果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全体宿舍成员承担),并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违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正常学习、休息时间公寓内禁止打扑克、打麻将、下棋、大声喧哗等,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通宵娱乐、上网、玩游戏等,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严禁搞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移动、使用、损坏消防及安全设施,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消防及安全设施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严禁在公寓内搞非法经商、传销活动。违者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宿舍。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市场价予以双倍赔偿外,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或搬出时,均须履行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毕业生就业派遣期间故意损坏公物者,从重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需配置微机的,按《德州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宿舍微机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并将垃圾清理到规定位置。公寓楼阳台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及塑料袋等杂物,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不随地大小便,剩饭剩菜倒在指定位置;严禁在公寓内乱写、乱贴、乱画及污染墙壁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且摆放整齐;严禁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对浪费水电的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系建立以分管书记(主任)、辅导员(团总支)、班主任、班长、宿舍舍长逐级负责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条例。凡因落实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者,取消其本年度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一切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治安、卫生等方面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建设,成绩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授予“文明宿舍”、“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处分后蓄意对管理人员进行报复者,从重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本条例未涉及到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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