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层单位党总支(党委):
《中共德州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德州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予以修订。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着眼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力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工作方针。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工作原则。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及时把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实行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核,全程问责,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入党启蒙。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政治热情,提高思想觉悟,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对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青年教师和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联系培养。各学院党组织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通过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建立党章学习小组等方式,向他们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的政策。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参与班级活动、团组织生活、军训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
第六条入党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我校教职工和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在我校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员,可以向我负责人受理。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
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以档案中的书面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为准),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
第七条派人谈话。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期望,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申请人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考察了解后,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按程序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坚持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经院(系)级党组织审议后,进行公
入党积极分子应在所在学院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学院网站等同时公示(下面涉及公示的规定均按本条要求执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党委备案。
党支部要及时指导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将支部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的相关材料随时整理,归入档案。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
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教师党员、辅导员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四)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通过上党课、参加培训、志愿服务、参与党组织相关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引导和培养考察。各学院分党校每年要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要积极探索建立课堂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制度。
入校前参加过其他单位党组织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结业的教职工和大学生,自结业之日起3年内无需再次参加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超过3年的要重新参加培训。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集中培训、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考察要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目标和努力方向。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已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思想汇报要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见所闻,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
党支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质量和适度规模,每年3月和9月向学校党委集中备案2次。
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研究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离开原学习、工作单位时,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教育材料(含入党申请书、入党甲请人战训比会、证、员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思想汇报等)进行整理,随其人事档案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表现突出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志为党和人民事业而奋斗;
(二)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入党动机端正;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四)大学生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专科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均居班级或专业前50%,且最近2个学期没有不及格科目。研究生学习成绩在同一专业、科研情况在同一年级原则上应居前50%以内。(成绩排名可为最近﹖学期的平均排名,也可为发展前所有学期的平均排名)
2.在校期间(专升本学生含专科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政治合格要求,把“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立志为党和人民事业而奋斗”作为大学生党员政治合格的基本要求,抓好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群众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六条惇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见义勇为,以及在重大特殊事件中有突出表现或为学校、班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且群众威信高的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可适当放宽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要求(放宽限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培养期内存在违纪违规现象、在学校党校结业考试中作弊以及其他不良表现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确定发展对象之前要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民主推荐赞成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备案。党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所在院(系)级党组织进行审查。院(系)级党组织要召开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教职工发展对象还可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防止“带病入党”。院(系)级党组织将通过审查的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党员拟发展对象备案名册》,连同相关备案材料报学校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并书面通知党支部。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成长(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二十条﹐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学校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权利义务、党的历史、形势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未经集中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前应当进行公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院(系)级党组织应当派人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以及公示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院(系)级党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学校党委审批。支部大会记录、决议、计票单等原始材料要形成文书档案存入学校档案馆。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指派院(系)级党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九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j笛批时间,但不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院(系)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党女批老的撰份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读的独瑞话的,可集体谈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万间。将殊情儿儿瓜早出人o话。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
式一般由学校党委或基层党组织组织进仃,共体饪矛下:涿向牌歌;新发展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拳,在领誓人领读下,逐它跟读誓词,最后宣誓人逐一自报姓名;新发展党贝1衣月内举行。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应在党安批就讨常的组织生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支部这笼方式,对
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平年对垣在光樾超作用,强察,重点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侯范方向m化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万同,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方面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教育
帮助。党支部要将教育考察情况和意见如实写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校每年对新党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理论学习、实践锻炼等方式,着重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修养教育、党员预备期注意事项教育,强化党员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院(系)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并将决议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五)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院(系)级党组织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 二)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三)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院(系)级党组织审查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学校党委审批。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四十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或学习变动离开学校的,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全部入党材料,整理后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按规定及时为毕业离校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向党委提交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总结报告,并将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材料规范整理存入学校档案馆。
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制订全校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党务干部培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重视组织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院(系)级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副书记为分管责任人,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德州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德院党办字〔2014]15号)同时废止。
德州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